一种情况是如果男方购房时在房产证上写了自己和汪女士两个人的名字,从法律的角度讲应视为对汪女士的赠与,那么,只要房屋不动产证书办理完毕,房屋就是双方的共同财产。若发生离婚情况,汪女士可以主张对房屋进行分割她对房屋享有的一半产权。同样,相应的汪女士也应对未偿还贷款部分承担一半的还款责任。
另外,男方如果在购房时没有在房产证上加上汪女士的名字,根据《婚姻法》解释(三)第十六条的规定,在离婚时由双方协议处理房屋的归属,若双方不能达成协议的,法院可以判决房屋归产权登记权人所有,尚未归还的贷款属于房屋登记人的个人债务;对双方婚后共同还贷支付的款项及对应财产增值部分,应当由产权登记一方对另一方做出相应补偿。因此,对汪女士来说,若二人在离婚时不能达成协议,那么法院可以判决房屋归男方所有。但男方需对汪女士做出相应补偿,在现实生活中,法院一般会判决男方支付双方共同还贷及共同还贷所对应增值部分的一半。
凸壳型排水板建议,情侣婚前在购房时对在房产证上加名字本无可厚非,但最终是否加名字应当由当事人双方协商决定,选择不同,所承担的法律后果也不相同。